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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生命是财产,你给自己标价多少?

我是北游 北游独立评论 2024年10月27日 10:01

北游独立评论 思辨 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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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关于自杀的文章,跟读者朋友们聊出了一些有意思的话题,今天来简单总结一下。
01

生命是财产吗?

除非你能证明生命“有价格,可以上市交易”这些财产的基本特征。

有读者说,生命是私人财产,所以,可以随意处置。

这是错误的,因为如果生命是财产,那么作为财产的生命就应该有价格,可以上市交易。

这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伦理悖论,比如有人出于生存困难,或者被人强迫,出卖自己的自由成为被人支配的奴隶。

这就是按个典型的悖论:主张“不自由”是自由吗?实际上,这是在消解自由。

权利的主体当然可以行使权利,但你不能买卖你的儿女,因为生命不是财产,不能因为你“生产”了他们,你就有权买卖。

你只有承认人的价值无法估量,现代社会的一切文明价值才会有依据。
实际上,人是财产的主体,而并非财产本身,人只有人格,而没有价格,具备不可转让性、不可估价性和不可再生性,并不具备财产的基本特点。

说生命属于财产纯属拍脑门、想当然。

恰恰相反,从对生命财产性的反驳,可以反证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去处置生命,包括他人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除非你充分论证你舍弃生命的理由。

你判处他人死刑需要法庭的充分证明,你处置自己的生命,也需要充分的证据,如我前文所说,重疾绝症下的病人,除了天天承受病痛的折磨,已经丧失了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意义,这时候结束自己的生命,才是值得同情和理解的例外情况。

除此之外,绝大多数的情况,自杀在道德上都是可疑的,并不具备选择上的正当性。

02

不同文化如何看待自杀?

在西方文化里,对于自杀有着非常严厉的反对。

比如,在基督教的伦理框架里,自杀是被明令禁止的。

在基督教看来,生命属于造物主,人的出生并非出于人的意愿,同样,死亡也不能被人定夺,这是欧美社会“废死”的文化根源,反堕胎也是出于同样的文化基因,争论的焦点在于多大的胎儿算是完整的人,一旦成“人”,在基督徒看来,堕胎就是杀人,胎儿的母亲无权决定其生死。

而在东方文化里,对于“自杀行为”往往赋予“审美化”和“意义感”,比如日本的物哀文化和破腹文化,比如中国的“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

在康德看来,这种审美化,试图把消灭生命当作展示自我意识、自我价值的一种手段,这显然就是对人的工具化使用,违背了“人是目的”的伦理原则。

03

当有人自杀,他人凭什么阻止?
人生无时不刻会感受到痛苦,如果因为痛苦就可以选择自杀,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很多人把自杀的能力当作了自杀的权利,这是种严重的误解。

所谓权利,是指行为的正当性,当你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他人是无权干预的。

然而从社会实践来看,当有人选择自杀,无论是跳楼还是烧煤气,他人出于朴素的情感都会进行阻止和挽救,而不会放任不管,而阻止和挽救被人们普遍认为是人道主义的体现。

如果你认为自杀是一个人的合法权利,你无法解释为何阻止人自杀是人道的表现。

显然,自杀并不是一个人的权利,一个人有自杀的能力并不能证明其有自杀的权利,而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给社会才能证明其正当性,举证责任在自身,而并非肆意而为的“个人权利”。

这其中包括剥夺他人的生命和舍弃自己的生命,都需要严格的证明和审核。

如果自杀属于你的个人权利,没有任何他人有资格审查和证明。
大多数人并没有能力发现这其中的悖论,而是想当然的相信自己的一套完美说辞。

实际上,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演化形成的共识是:

剥夺一个人的生命需要通过法律的严谨审判,没有人有权利凭自己的判断和价值观来决定你的生死。

同时,社会不会鼓励一个人舍弃自己的生命,而会阻止和挽救,以免你做了无法重来的重大选择,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你要给合法的安乐死机构提供充分的证明来证明你选择死亡是正当的、是理由充足的。

还是那句话,如果你认为自杀是你毋庸置疑的个人权利,那么在一个人跳楼跳江的时候,其他人不应该去阻止,而任何他人和机构是无权要求你出示什么绝症证明,设置这么苛刻的前提条件的。

你完全可以据理力争,争取你所谓自杀之权利。
你也完全可以把自己当作财产挂在网上售卖,看看值多少钱?

(全文完)

写文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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